
主 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bob体育网页版,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bob体育网页版,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抄 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bob体育网页版、法制工作委員會,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bob体育网页版、法律委員會,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科教領導小組辦公室bob体育网页版,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各部委辦公廳,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bob体育网页版,中國教科文衛體工會bob体育网页版,各省、自治區bob体育网页版、直轄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有關新聞單位
部內發送:部領導bob体育网页版,部內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bob体育网页版,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博士、碩士bob体育网页版、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 (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范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bob体育网页版,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bob体育网页版,明確責任、規范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bob体育网页版。
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bob体育网页版bob体育网页版,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bob体育网页版,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蛘邔W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bob体育网页版,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bob体育网页版、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bob体育网页版,其所在學?;蛘邔W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衎ob体育网页版;蛘邔W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學?;蛘邔W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bob体育网页版。
第九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bob体育网页版、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bob体育网页版bob体育网页版,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將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系)等學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對該學院(系)等學生培養部門予以通報批評bob体育网页版bob体育网页版,并可以給予該學院(系)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可以暫?bob体育网页版;蛘叱蜂N其相應學科、專業授予學位的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核減其招生計劃;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 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確定學術委員會或者其他負有相應職責的機構bob体育网页版,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調查認定。
第十三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社會中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bob体育网页版,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bob体育网页版、代寫的bob体育网页版,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bob体育网页版。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bob体育网页版,制定、完善本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